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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業會決議加入該會者應先加入營業項目之相關同業公會疑義乙案查照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2-04-18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一六七九七號函復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同一區域內………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縣(市)商業會係由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及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所組成。」分別為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所明定。爰 貴轄商業會之決議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