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該公會召開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如合於法定程序,雖未完成理、監事之改選,仍屬一屆次之大會,其再行召開之大會,應屬另一屆次。
(二)按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訂有明文。本案該公會第四屆理監事之任期應依上開規定自完成改選並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理、監事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之半數,本案該公會章程既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進行改選時有關理、監事連選連任人數之計算自應以修正後章程為準,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關於會員大會召開之地點,可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