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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僑民可否適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申請籌組社團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2-08-1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一七九六四七號函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經轉准法務部七十二年八月八日法72律字第九九二五號函稱:「查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為國內法,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不論其為外國人或本國人均有該法之適用。」(現為「人民團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