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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前列冊函請法院備查之人民團體是否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4-09-05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三四四九七八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人民團體法人成立手續,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原依行政院四十八年七月九日台(48)法字第三七五四號令示,將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即認其已取得法人資格。惟司法院於七十一年七月八日邀集有關機關詳加研商,獲致結論「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經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案經本部奉行政院核示後,於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七十一台內社字第一一五七九八號函轉省市社會處(局)在案。 前此在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並經列冊請法院備查之人民團體,是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爭議而涉訟時,宜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