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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所詢人民團體之監事可否單獨行使職權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6-05-08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七○一二一四號函復張福淙先生。
「人民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緣人民團體係人的結合,著重公共意志的形成,故必須透過會議,集思廣益,以作成決議並交付執行,公會相關章程既已明定理、監事會係採合議制,自應依規定辦理。(現為「人民團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