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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作社會團體設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發起人戶籍證明文件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07-12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八○七四一二九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印鑑證明,經該委員會80、5、10(80)僑證照二六七三四號函查復略以:「……華僑身分證明,該申請人除具有僑居身份外,其在國內尚以未設戶籍或已設戶籍已遷出國外者,始符規定」,故該證明尚不得作為發起人之戶籍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