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團體理事長可否請假二年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4-08-1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七十四台內社字第三三九○六四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社會團體理事長受全體會員之付託,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責任重大,不應長期請假,以免影響會務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