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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會事宜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2-02-2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82)內社字第八二○四五三四號函復中國嗣漢道教協會
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一條之理事、監事會議含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本規定於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後亦適用之,另理事、監事出缺時並無由會員遞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