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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得否為權利主體申辦不動產登記案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函釋機關:內政部
日期:75-03-1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5)內地字第三九七○○七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等
查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部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一一五七九八號函釋前,業由主管機關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者,依行政院四十八年七月九日台(48)法三七五四號令規定,毋庸由各該團體再向法院登記,即已取得法人資格,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至本部上開函釋後成立之人民團體或於本部上開函釋前向行政機關立案而未依上開行政院令規定造冊送法院備查者,除特別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法乃尚未取得法人資格,仍應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後,始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