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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或社團法人組織會費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7-10-0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77)內社字第六四一七六八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有關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頃據財政部七十七年九月廿四日台財稅字第七七○二六六○九二號致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財政廳(局)副本函示,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六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