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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會桃園辦事處補選第十三屆委員採通訊選舉相關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10-27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二四七六五號函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一)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人民團之選舉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爰貴會辦事處委員選舉,尚不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 (二)另貴會辦事處簡則第五條.........,其選舉或罷免係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乙節,依前開說明並無依據,倘實務運作確有必要,應請自行參酌上開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