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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請釋示有關商業團體之發起人是否應以領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業者為限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12-09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六三五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依商業團體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及本部七十四年七月五日七十四台內社字第三二六六○二號函釋,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應以領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照並有開業之事實者。爰有關本案貴局意見略以「故衡諸立法之原旨,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既以開業之業者為主,本局意見申請籌組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人者似應以依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照之開業者為限」,符合規定,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