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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嘉義縣政府請釋該縣商業會之團體會員,積欠常年會費雖未繳清,但經該會予以復權後可否再由理事會通過「限期如未繳清欠費,將喪失推派會員代表資格」之決議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8-05-20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一五九一六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八八社二字第二二七八三號函。 (二)按商業團體會員之停權與復權,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本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三台(七三) 內社字第二四八七五一函釋規定,七十六年一月十五台( (七六)內社字第四七○五一一函釋規定,係屬理事會之權責事項,宜由該管主管機關本諸權責,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