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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釋示補習班業可否成立公會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12-13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內授中社字第○九一○○三一八四五號函台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按商業團體法第八條規定,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會、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爰倘符合上揭法令要件,均應籌組該業之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