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屏東縣政府請釋商業團體在組織區域外設置辦事處,主管機關核准前是否需協調辦事處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02-07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87)內社字第八七○四九三八號函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按商業團體於組織區域外設立辦事處,雖可服務所屬會員,便利團體會務及業務之推展,惟仍宜本不影響辦事處所在地相關團體發展之原則行之,本部七十七年三月七日台(77)內社字第五七八八○五號函釋略以:「商業團體可否在其組織區域外設立辦事處,應由其主管機關審酌設立目的與實際需要並協調辦事處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設立之。」規定,尚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