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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南市政府請釋該市遠東百貨公司臺南分公司,內設「鎮金店專櫃」從事黃金首飾買賣,該分公司應否加入該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疑義案,本部同意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意見。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6-07-24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六)內社字第八六二二一三四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八六社二字第四一四○九號函函略以:按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規定「百貨商業」業務範圍為經營各種日用品買賣,百貨公司如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照,均應加入百貨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至「鎮金店專櫃」如未領有商業登記證照,即不符加入公會條件;另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係指依營業登記證內所登記營業項目為限,如有未登記項目而從事買賣,係屬違規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