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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請釋示「農漁會等法人團體,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應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一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0-04-23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一六六七二號函復彰化縣政府
案經本部轉准經濟部九十年四月十日經(九○)商字第○九○○○○八二三六○號函復以:上開法人團體之性質核與「商業登記法」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僅得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取得由稅捐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按商業團體法第八條及十二條所稱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之證照,公司部分,應指「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商號部分,應指「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