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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擬加入 貴轄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為正式會員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5-08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一八一三六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查「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本案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僅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給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茲擬加入該會為正式會員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二)至「贊助會員」是否得比照正式會員參加投標乙節,查「贊助會員」並非依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故其入會資格、權利及義務等均與正式會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