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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擬將現行省聯合會精廢,另由各縣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與台北、高雄二院轄市貨櫃公會,另行籌組「中華民國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5-09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一五三九六號函台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為配合精省政策之推動,台灣省政府雖精簡業務,但省級人民團體仍可繼續運作,據此,貴會勿必先行精廢,可洽商聯合北、高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籌組「中華民國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俾利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間之共同利益,繼續為同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