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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請釋藥事法施行後其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之該會會員資格疑義案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函釋機關:內政部
日期:87-12-15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三九八七○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案經轉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衛中會孳字第八七○一三九七九號函復意見略以:「查藥事法對中藥從業人員並無非加入所在地公會不得執業之規範;………。」等云,故本案仍請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凡依法取得中藥商業登記證照之公司、行號,方得加入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並享有會員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