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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機構及自然人(如技師事務所)是否得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10-25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二八三三八號函復台北縣政府
(一)按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或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限期加入工業或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二)爰財團法人機構及自然人,依上開規定應不得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入工業或商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