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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兩會員公司合併,其理監事資格是否存續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11-21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二九九○九號函復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經查兩會員公司合併,被合併公司權利主體消滅,原派會員代表已失所依附,其理監事資格自應隨同喪失;嗣後,雖由存續公司指派為會員代表,亦不得復任理、監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