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南市政府函詢有關商業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現任理事長並非會員代表,其會員代表大會主席應由誰擔任為宜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9-02-26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79)內社字第七七八一九○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本案有關商業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亦得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