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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擬赴澳門、廣東省珠海召開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會員代表自強活動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2-16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一一○八一號函復中華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查商業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商業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及主管機關或監選人員如具公務員身分者,需符合「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一,經主管機關遴派者,始得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綜上,商業團體赴大陸地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可能導致被列為限制進入大陸地區對象之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行使其權利及商業團體之主管機關屆時無法派員赴大陸地區依法指導或監選等問題,因此商業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宜於大陸地區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