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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釋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08-12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八○七七七一六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查「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現「檢肅流氓條例」)係屬行政法性質,「流氓感訓案件」與「犯罪判決執行刑罰案件」不同。故本案團體之會員代表經法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不符合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犯罪經判決確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