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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通信及水電材料買賣業者在該業商業同業公會尚未成立前是否可加入電器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11-29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三○三二四號函復基隆市政府
按商業團體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市)商業會係由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及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所組成。爰以,未組成該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公司、行號,應依上開規定加入當地商業會,俟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籌組後,再加入該業公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