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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請釋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會員代表資格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8-02-26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六○八七號函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案經轉准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以經(八八)商字第八七○三九五九五 號函復意見略以:「按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登記負責人,且獨資並無股東之規定。……。」等云,本案華苙婷女子美容院之組織為「獨資」,卻不以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公會之會員代表,而改以「股東」名義充任之,核與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符,應請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