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另查本部六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三九九五六號解釋令復敘明:「桃園縣商業會理事,因其原派公司改派會員代表而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其理事資格自應隨同喪失;嗣後,雖另一會員公司指派其為會員代表,亦不得復任理事職。」本案台灣省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經原派團體台中縣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第一次監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改派會員代表,其原任理事長資格自應隨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