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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府函為福建省政府委員○○○先生得否經該公司指派出席貴轄商業會為會員代表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10-02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二七五四○號函復金門縣政府
按「公司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並非當然不得為會員代表。」「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五年三月二日六十五局二字第二八三二號函,公營事業公司,其職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得被推為商業團體會員代表,並當選為理、監事。」分別為本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七十四台內社字第三二五六六六號暨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六七七一○七號函釋在案(如附)。本案○○○先生得否經該公司指派出席貴轄商業會為會員代表乙節,請參酌上揭法令函釋,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