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貴會請釋一人同時具有多家公司會員代表資格,其出席會議,可否視同多位出席人數並接受多位會員代表委託出席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8-04-21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一四六三四號函復台灣區遠洋鮪漁船 魚 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本案前經本部於七十六年六月九日台(七六)內社字第五○六一二六號函釋在案。依上開函示規定意旨,人民團體一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時,除其本身具有兩個以上之選舉權外,並得接受與其同額會員代表之委託。如委託人亦係一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時,其至多僅能委託與受委託人同額之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