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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訂定公司行號入會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會費繳納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0-04-17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一六三一九號函復台中縣政府
查本部七十七年十月八日台(七七)內社字第六四一九六○號函略以:「依現行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對逾期入會者已無追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納會費之規定,故對於逾期入會之會員,其應繳納之會費自應自實際入會之日起計算之。」本案請依上揭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