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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之本職同一天於會員單位間之調動,其會員代表資格未中斷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1-31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二九二八一號函財政部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另參照本部六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三九九五六號函釋:「桃園縣商業會理事何廷彰,因其原派公司改派會員代表而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其理事資自應隨同喪失;嗣後,雖另一會員公司指派其為會員代表,亦不得復任理事職。」本案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單位間因需要雖於同一天改派會員代表,其原任理事資格自應隨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