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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團體補選繼任之理事長其任期計算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07-24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八○○一四○六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依本部六九、七、廿五、台內社字第二四七三八號函釋:工業團體經補選繼任之理事長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並應以一任計算;有關建議補選繼任之理事長,其補任期間未足法定任期三分之一者,放寬連任限制計算,核與工業團體法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之規定不符,歉難照准。本案有關商業團體補選繼任之理事長任期計算應可比照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