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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轄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公司推派「無給職公關業務經理」是否符合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規定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5-21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一八五四二號函復高雄縣政府
查本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七十四台內社字第三二五六六六號函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並非當然不得為會員代表。爰以,本案本部同意 貴府意見,會員代表之資格,除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規定外,亦應符合「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