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大會決議修改章程,將理監事任期由三年縮短為二年,是否違反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02-24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六七五二號函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商業團體法已有明文,本案應由主管機關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