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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府函請釋示 貴轄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修改章程,增列「入會會務發展金五萬元」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4-19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四六八號函復桃園縣政府
按「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委託收益及基金之孳息等五項。查 貴轄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修改章程所增列之「入會會務發展金」,非前揭法令所定之收入科目,依法未合,建請刪除。另「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係公會按其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所提列之基金,自非為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