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台(85)內社字第八五七七二九○號函釋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5-09-12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二六五二七號函復臺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依主旨函釋規定,商業團體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可依「票選」或「推派」方式行之。其決定採「票選」者,自得比照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選舉;惟其章程如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者,依其章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