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商業團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業同業公會與商業會同屬商業團體。復查縣(市)或直轄市商業會由縣(市)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縣(市)或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組織之:「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縣(市)或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應準用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加入所屬地區之商業會為會員,縣(市)或直轄市商業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主管機關對逾期再不加入商業會之公司、行號,亦得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