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依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業務需要雖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惟其會員代表仍應適用督導各級人員團體實施辦法第三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理事會審定資格,報主管機關備查,方得出席「會員大會」。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會員代表,同條第二項業有定義,其亦應適用上開規定之程序,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