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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台(86)內社字第八六一○八六八號函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6-05-12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八六)內社字第八六一三九七四號函復張福淙會計師

本案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依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業務需要雖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惟其會員代表仍應適用督導各級人員團體實施辦法第三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理事會審定資格,報主管機關備查,方得出席「會員大會」。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會員代表,同條第二項業有定義,其亦應適用上開規定之程序,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