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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已逾清算期限仍未辦理完成,可否准由該業業者重新籌組公會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2-01-16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一○二三四號函復台北縣政府
查本部七十四年九月三日七十四台內社字第三四四○七二函釋示:「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又依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商業團體依法解散後,應俟完結清算後,始得重新組織。」爰有關本案請依本部上揭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