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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建議由公會下設自律委員會,經營 貴站租賃車櫃檯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0-04-23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五六八一號函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本案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以聯合櫃檯經營方式,由公會下設小港國際機場自律委員會,統一價格,自行選擇業者參加營運,其中有關該公會擬與貴站簽約,加入租賃車營運乙節,經查符合「商業團體法」第五條第十一款: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