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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請釋示: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對公司行號不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有處分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相牴觸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12-09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八○七三四八七號函復喬振中先生。
按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關不依法加入商業團體為會員之公司、行號之處罰規定,係為貫徹同法第十二條「業必歸會」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十四條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