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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轄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增設贊助會員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3-19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一三五三○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按職業團體對於助會員之設置,法無明文規定,本部八十三年四月六日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七四五八一號函釋略以;惟商業團體之贊助會員,應規定領有公司行號登記證照者。其意旨在於防範未領得政府核發證照之不法工廠或公司行號加入公會。本案 貴轄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於業務需要,擬於章程中增設贊助會員,其所定資格雖未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惟既領有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核與上揭函釋意旨並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