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函請釋示 貴轄茶商業同業公會「第九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是否有效」及「選派上級代表改由會員大會直選是否可行」等疑義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1-04-25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一六九二八號函復南投縣政府
(一)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本案 貴轄茶商業同業公會第九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並無不合;惟並擔任主席一節,因原任理事長並未續任為理、監事,未具理、監事資格,不能參與理、監事會議,自不得擔任會議主席;至是次會議各項決議是否有效,請本主管機關權責核處。 (二)另有關商業團體選派上級團體代表之產生方式,法無明文規定,該會擬將選派方式改由會員代表大會直選產生,並無不可,惟應訂入章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