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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嘉義市政府函為商業團體對其會員處分權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0-08-30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80)內社字第八○○四○二二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本案經法務部八十年八月十六日法八十律一二五二七號函釋略以:「………查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復行者,得予停權處分,來函所詢非欠繳會費情事者,同法尚無停權處分規定,自無停權處分之可言。………」本案停權處分之事由經核與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