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部七十年九月七日台內社字第三五四六九號函增列「高雄市改制後所轄人民團體調整要點」第七點第二項「前項台灣省級人民團體如原為全國性人民團體之會員者,該高雄市人民團體於改制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同時取得全國性人民團體之會員資格;原高雄市人民團體以下級公會之會員資格當選為全國性人民國體之理監事者,仍應繼續行使職權」之規定,高雄市中醫師公會於該市改制之同時取得貴會會員資格。
(二)貴會所送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中醫師公會出席代表名冊,業經本部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七十二台內社字第一四二三七三號函准備查在案。
(三)為謀求中醫師團體組織之團結和諧 請貴會協力辦好理、監事改選工作;至其他有關爭議事項,俟新理事會成立後再予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