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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請示人民團體法第31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9-09-0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973518號函復台南市政府

本案本部同意貴府來函說明2所載「連續2次會議應屬正式會議始計算」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