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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職員與會務工作人員如何劃分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1-03-10 16:21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71)台內社字第75334號函復○○○君

(一)人民團體之職員包括理事、監事與總幹事及因業務需要而配屬之組長、幹事等人員,僅其產生之方式不同,前者為選任職員,後者為聘僱人員。
(二)凡具人民團體之會員資格者,在其團體中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人民團體向會員收取費用或調整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等,均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