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雖人民團體法未規定會議通知之形式,惟倘章程已訂定應以書面為之,則各團體應依規定書面通知會員,以善盡通知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