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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團體未發會員大會紙本開會通知予會員是否合法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8-06-27 16:54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80040493號

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雖人民團體法未規定會議通知之形式,惟倘章程已訂定應以書面為之,則各團體應依規定書面通知會員,以善盡通知之事宜。